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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2 12:56:33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信息宣传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信息宣传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9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在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宣传、合作交流、网络安全、信息化发展等方面发挥有力支撑作用,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网络辅助设备运行维护与安全保密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数据中心及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承担工业和信息化相关网站、新媒体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宣传报道工作;承担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促进行业信息化交流与合作;完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信息宣传中心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信息宣传中心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任命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批准事业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三)监督事业单位的业务运行。
第十五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进行指导;
(二)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培训教育;
(三)为本单位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和合理诉求。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为中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任命内设机构负责同志;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长远规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审查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制度;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指导并监督我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履行公益职责的权利;
(二)依照相关依据行使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出业务需求,并为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二)为本单位开展支撑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料,为本单位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通过会议对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进行管理与指导;
(二)对相关问题予以调查了解。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