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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河北省软件评测中心)章程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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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2 12:55:43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

  (河北省软件评测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河北省软件评测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7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研究,为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提供智库支撑。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经验、模式、规律和趋势研究;承担工业经济、数字产业评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和品牌建设研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智库”;承担工业和信息化标准体系研究工作;承担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工业设计、两化融合、绿色制造、工业信息安全、工业运行监测、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技术合作、技术改造等的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承担厅机关重大活动支撑等具体工作;负责全省工业信息安全态势感知、信息通报等保障工作;负责软件质量数据库服务、软件及信息系统评价。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河北省软件评测中心)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河北省软件评测中心)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任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本单位干部任免、干部监督、岗位管理、职称评定、人员调配等人事事项;

  (二)批准本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三)监督考核本单位的业务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进行指导;

  (二)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培训教育;

  (三)为本单位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和合理诉求。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中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任命内设机构负责同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全院的行政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全院长远规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审查全院的各项工作制度;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指导并监督我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履行公益职责的权利;

  (二)依照相关依据行使规定的权利;

  (三)向主管单位投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出业务需求,并为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二)为本单位开展支撑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料,为本单位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通过会议对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进行管理与指导;

  (二)对相关投诉问题予以调查了解。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一)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公共服务。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及服务方面的信息;

  (七)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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