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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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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8 20:29:58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转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

  为进一步细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要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评价组织工作。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支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建立和完善评价工作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明确评价工作机构。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确定各市科技局、石家庄和保定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组织、形式审查、入库企业抽查及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处理等工作,并做好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全面启动评价工作。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常年受理,评价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目前,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评价工作机构可依托本部门,组织所辖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到“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评价,及时开展形式审查和系统提交,并将提交的企业名单函报省科技厅。入库企业需按照信息更新时间结点要求,主动更新数据信息,及时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四、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扶持。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使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对入库企业开展精准的政策辅导和服务,引导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备案,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及其他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创新和试点,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和分类培育。

  附件: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 144号.pdf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