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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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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8 20:28:32

冀科创〔2017〕15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统计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调查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统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科技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国科发创〔2017〕9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创新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统计局

  2017年12月22日

河北省创新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创新调查制度建设,全面优化科技创新统计体系,根据《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创新调查制度是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河北省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的制度安排。包括创新活动统计调查与创新能力监测、评价。

  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及时掌握创新活动数据,对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调查对象开展的统计调查。

  创新能力监测是指基于政府统计调查,为反映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投入产出以及全省、区域、创新密集区、创新平台等整体创新能力情况进行的跟踪监测。

  创新能力评价是指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对区域、产业、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创新密集区、创新平台等创新能力进行的综合分析比较与评价判断。

  第二条 河北省创新调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创新驱动发展形势,客观监测全省、区域、创新密集区、创新平台等创新发展动态,多维度、深层次分析评价全省、区域、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创新密集区、创新平台等创新能力,为制定创新规划和政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河北建设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三条 河北省创新调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创新发展。围绕河北省战略部署,适时调整创新调查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其对地区、行业等依靠创新驱动、实现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协同推进。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开放共享。建立统计调查汇总数据、监测和评价结果的信息公开与共享服务机制,广泛宣传创新调查成果,系统发布监测和评价系列报告。

  (四)鼓励社会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利用创新调查汇总数据开展评价研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河北省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 建立河北省创新调查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实施创新调查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组成部门包括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国防科工局、省科协、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成员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创新驱动发展形势和任务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协调会议,统筹推进创新调查工作。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

  第六条 省统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工作,制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研究建立统计调查数据的共享机制,对全省创新活动统计调查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创新活动统计调查的主要汇总数据由省统计局牵头发布,相关部门数据由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负责发布。

  第七条 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数据基础上,负责研究建立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月度、季度、年度统计体系,组织开展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工作。统筹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数据资源,设计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的标准与规范,开展相关监测评价活动,定期发布监测或评价报告,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其中,创新能力监测报告根据需要由省科技厅适时组织发布,创新能力评价报告由相关课题组负责发布。

  第八条 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按照创新调查制度工作总体部署,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相关研究,及时将重要工作进展向各组成单位通报。

  第九条 建立具有河北特色的创新调查理论研究和工作制度。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创新调查理论研究,不断优化创新调查方案,完善特色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注重监测评价方法和模式创新。联合北京、天津科技统计机构,建立京津冀科技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统计指标体系,共同开展协同创新统计调查和监测评价。

第三章  创新活动统计调查

  第十条 河北省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级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和省级创新活动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国家级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包括综合科技活动调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地方财政科技拨款调查、火炬统计调查、科普统计调查、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调查、科技成果统计调查、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等。

  (一)综合科技活动调查。由省统计局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局负责实施。其中,省统计局负责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建筑业以及R&D活动相对密集行业,省科技厅负责政府属研究机构,教育厅负责高校,省国防科工局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研究机构的统计工作。每年2月底前发布上年度快报数据,10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调查对象包括经科技部批准验收结题不满3年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每年7月底前发布调查数据。

  (三)地方财政科技拨款调查。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实施,内容包括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财政科技支出及财政其他支出中用于科学技术的支出情况。每年10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四)火炬统计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调查对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国家级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及众创空间等。每年6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五)科普统计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内容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科普资源、科普活动情况。每年11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六)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经营活动情况、资本来源构成情况、投资项目情况等。每年5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七)科技成果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内容包括专利持有及变化情况,经认定登记的全部科技成果及应用成果基本情况。每年6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八)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调查对象包括政府间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

  (九)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内容包括相关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基本情况、大型仪器设备、种质资源等。每年10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第十二条 省级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包括省级科技计划执行情况调查、高新技术统计调查、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科技创新平台统计调查、京津冀协同创新统计调查等。

  (一)省级科技计划执行情况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调查对象为当年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每年7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二)高新技术统计调查。由省统计局、省科技厅分别负责实施。其中,省统计局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产业的月度、年度统计调查工作。每月20日前发布截至上月数据,每年2月底前发布上年度快报数据,10月底前发布上年度数据。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高新区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调查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季度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省级区域特色产业基地年度统计调查工作。每月20日前发布截至上月数据,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发布截至上季度数据,10月底前发布上年度数据。

  (三)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调查对象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两类行业的法人单位。每年5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四)科技创新平台统计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调查对象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6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五)京津冀协同创新统计调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调查对象包括三地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园区、重点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创新平台等。每年7月底前发布上年度调查数据。

  第十三条 建立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数据汇缴机制。依托科技创新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搭建河北省创新调查数据系统,研究开发数据汇缴和应用服务功能,相关单位及时汇缴数据,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确保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章  创新能力监测

  第十四条 河北省创新能力监测包括月度创新能力监测、季度创新能力监测和年度创新能力监测。

  第十五条 月度创新能力监测,包括创新主体、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产出、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技改投资等月度监测。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汇总。

  (一)创新主体。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入库后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变化情况。

  (二)创新载体。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省级以上高新区主营业务收入、GDP、工业总产值、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税收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变化情况。

  (三)创新平台。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以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总数变化情况。

  (四)创新产出。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主要监测全省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成果登记数量等变化情况。

  (五)成果转化。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总数、技术交易总额,吸纳技术合同数、技术吸纳额,吸纳京津技术合同数、吸纳京津技术额,输出技术合同数、技术输出额等变化情况。

  (六)科技金融。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共同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数量及投资额,科技创新券发放额、省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等变化情况。

  (七)技改投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工业投资额、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额等指标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季度创新能力监测,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主体、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产出、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技改投资、科技服务业等季度监测,包含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区域创新能力监测。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完成上季度数据汇总。

  (一)高新技术产业。由省统计局牵头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各领域增加值等指标变化情况。

  (二)创新主体。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入库后备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专家评审高新技术企业、收入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数量变化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新产品产值、工业增加值、营业总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从业人员、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变化情况。

  (三)创新载体。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省级以上高新区主营业务收入、GDP、工业总产值、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税收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变化情况,以及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数量变化情况。

  (四)创新平台。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以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总量变化情况。

  (五)创新产出。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主要监测全省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成果登记数量,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数量,制(修)订标准数量等变化情况。

  (六)成果转化。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总数、技术交易总额,吸纳技术合同数、技术吸纳额,吸纳京津技术合同数、吸纳京津技术额,输出技术合同数、技术输出额等变化情况。

  (七)科技金融。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共同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数量及投资额,科技创新券发放额、省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设立科技支行数量、发放科技贷款规模等变化情况。

  (八)技改投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工业投资额、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额等指标变化情况。

  (九)科技服务业。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实施,主要监测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营业税金、固定资产原价、从业人员等指标变化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总收入、税金、固定资产原价、从业人员等指标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年度创新能力监测。主要包括创新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主体、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产出、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京津冀协同创新等年度监测(含对各市的区域创新能力监测)。每年2月底前发布上年度快报数据,年底前发布上年度监测数据。

  (一)创新投入。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统计局、省财政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研发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拨款、研发人员、技改投资等方面系列指标变化情况。

  (二)高新技术产业。由省统计局牵头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经济运行、科技活动等方面系列指标变化情况。

  (三)创新主体。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局负责实施,主要监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机构及高等学校的科技活动和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变化情况。

  (四)创新载体。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省级以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区域特色产业基地等科技活动和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变化情况。

  (五)创新平台。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科技基础条件、科技投入、科技活动、成果产出等方面系列指标变化情况。

  (六)创新产出。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经认定登记的全部科技成果及应用成果、省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利、科技人才等方面系列指标变化情况。

  (七)成果转化。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技术交易总体构成、输出技术合同构成、吸纳全国技术构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系列指标变化情况。

  (八)科技金融。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负责实施,主要监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创新券、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等方面系列指标变化情况。

  (九)科技服务业。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实施,主要监测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营业税金、固定资产原价、从业人员等指标变化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总收入、税金、固定资产原价、从业人员等指标变化情况。

  (十)京津冀协同创新。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主要监测三地共建创新基地、创新平台、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博士后流动站、产业技术联盟、创新创业基金、技术市场,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共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我省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新技术企业,吸引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

  第十八条 创新能力监测的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月度形势分析报告、季度形势分析报告,年度监测(分析)报告、数据小册子、统计年鉴、统计公报、专项监测报告等。定期发布年度创新能力监测成果。

第五章  创新能力评价

  第十九条 河北省创新能力评价包括区域创新能力评价和专项创新能力评价。

  第二十条 区域创新能力评价由省科技厅牵头,在统计调查和创新监测基础上,组织相关研究力量成立课题组,面向各市等区域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形成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指数,每年编制发布创新能力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创新能力评价由省科技厅牵头,在统计调查和创新监测基础上,组织相关研究力量成立课题组,面向重点产业、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创新密集区、创新平台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形成相关创新能力评价指数,每年编制发布创新能力评价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常态化省市交流机制。加强省市科技统计管理部门、科技统计支撑机构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统计培训会和专题研讨会,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相关机构举办的创新调查制度培训会,提升全省创新调查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组建河北省创新调查社会组织。面向省内高等学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统计资源,研究成立河北省创新调查学会,配合开展统计调查、监测评价、理论研究,以及相关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成立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推荐,同时邀请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华中科技大学、京津两市专家参加,负责为创新调查制度工作谋划、任务部署、方案制定、报告编写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创新调查人才合作培养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研究机构设立河北省创新调查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结合我省创新调查工作实际需要,鼓励承担开放式课题,联合培养科技统计人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创新调查专项保障。统筹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省级创新调查经费,鼓励各市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创新调查,保障创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稳定增长机制,支撑创新调查工作不断深化提升。

  第二十七条 加大创新调查制度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做好创新调查成果的宣传与应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十八条 创新调查工作有关部门要为创新调查制度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指导有条件的地市参照国家和省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化创新调查工作落实。加强对省有关部门及各市创新调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任务重、完成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月度创新能力监测指标体系.doc

  附件2:季度创新能力监测指标体系.doc